领导干部报告收入“规定”有何看点?
文章录入: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0-7-12 10:15:1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7月11日中国新闻网)笔者以为,新“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

    一是初步实现了实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向“财产申报制”的过渡。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劳务所得纳入领导干部申报范围。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申报制”而非“财产申报制”。这种收入申报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因为工资、奖金、补贴等本来就是公开、合法的,而官员的非法所得是在这部分收入之外,而收入申报恰恰将这一部分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因而这样一种申报制度对于监督、防范官员腐败意义有限。新“规定”把“房产、投资等事项”纳入“报告”范围,实现了“收入申报制”向“财产申报制”的过渡。


    二是严肃了“报告”纪律。新“规定”强调,领导干部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情形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这对于少数单位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单位执行报告制度“走过场”,对领导干部填写的《报告单》不分析、不审核,有的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和财产收入不如实报告等过去一些“老大难”问题有望得到初步解决。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这个“突破口”,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仇春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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