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组发〔2009〕12号
关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到村任职的意见
(2009年5月13日)
机关事业单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具有党性强、眼界宽、思路开阔、经验丰富的优势,是党的宝贵财富。引导、支持、鼓励他们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有利于提高村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改善村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优势,促进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到村任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查摸底,确定拟任岗位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对目前村级班子建设情况,重点对村党组织书记缺职及工作不力、急需调整的村班子,进一步调查摸底,认真分析研究,排出单子,确定岗位,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二、双向选择,确定拟任人选
本着自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分别提出机关事业单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名单。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有关村党组织具体情况,从中确定人选范围,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同时,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支持鼓励本单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到村任职,要根据党员意愿和条件状况,积极与有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接洽,确定适合人选。
三、组织任命,干部到岗到位
乡镇(街道)党(工)委与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达成一致意见后,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备案任命。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移到相应村党组织,行政关系不变动,立即到岗到位,开展工作。要着力在维护和谐稳定、壮大集体经济、带领群众致富、加强班子建设等方面理清思路,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四、规范管理,落实待遇保障
对到村任职的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实行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管理、市委组织部备案制度。按照依岗定责、践诺奖惩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与到村任职的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签订目标责任书。任职干部每年分别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述职,定期接受组织考核、财务审计和群众的评议监督。对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明显的,通过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同时,任职干部要遵守农村有关政策规定,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或引发村级不稳定、群众意见较大的,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后予以免职,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到村任职的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在村里工作的待遇,参照本乡镇(街道)有关规定执行,原单位待遇保留不变。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在农技推广、项目实施、村庄建设等方面,切实加强指导,提供全方位支持,激发他们加强党组织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引导更多优秀的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投入到农村发展建设事业中。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到村任职的先进事迹,使农村党员干部学有方向、赶有榜样,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