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村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文章录入:孟令伟        更新时间:2010-4-1 16:05:10

章组发〔2009〕16号

 

关于印发《章丘市村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工委:

现将《章丘市村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章丘市委组织部

2009819

 

 

 

 

 

章丘市村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章丘市村级组织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两委”成员。

第三条 对村干部实行问责,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适当,民主公开、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村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干部实行问责: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本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拒绝执行、消极对待、不作为的。

(二)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未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同)同意以及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擅自实施、违规操作、乱作为的。

(三)违犯财经纪律、违规开支,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或连续三个月未对村级应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的。

(五)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在个人职责权限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给村民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作风霸道、拉帮结派、欺压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存在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在党员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村“两委”不和、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恶劣、负主要责任的。

(十)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承诺项目的;在年终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户代表)满意度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50%或连续两年不称职票超过30%的。

(十一)其他可以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对村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口头或书面)、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第七条 对拒绝执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村干部,应首先对其做出停职检查处理。是党组织成员的,召开乡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免职决定,或按照职责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给予相应党内纪律处分;是村委会成员的,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罢免。

第八条 村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两次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村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村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视情扣发奖金或补贴。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村党组织成员的问责,由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对不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村委会成员的问责,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提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问责的启动。对党员群众检举、控告,半年考核、年终总评工作,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其他方式发现的村干部应当问责的情形,由乡镇党委、政府及时研究启动问责。

第十三条 问责的调查。由乡镇党委、政府牵头组成问责调查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问责调查报告。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问责意见。

参与问责调查的人员,与被问责村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参与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错误问责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问责的决定。分两种方式:

(一)对村党组织成员问责,由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作出决定,并形成《村干部问责决定书》。

乡镇召开党委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村党组织成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问责,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问责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前应听取被问责村干部的陈述或申辩。同意执行问责的人数达到应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形成决定。《村干部问责决定书》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问责。乡镇党委、政府派专人全程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村干部问责决定书》由乡镇党委、政府草拟,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及名单、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乡镇党委、政府派专人将《村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干部本人。同时,要与被问责的村干部单独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问责的申诉和复查。被问责的村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村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党委、政府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村。

被问责的村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行政村)